自治区财政部门按照预算内外资统一管理的原则,核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直属机构的年度经费预算,统一核付到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4.药品监督执法等专项业务经费根据工作任务合理安排,对大案、要案所需办案经费要重点保证,专项报批,专项安排,专款专用。
自治区财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根据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直属机构的工作需要,科学制定装备配备标准,逐步配备到位。对药品监督工作中打假办案急需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等经费要优先安排。
改革现行药品抽验经费机制。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药品抽验不得收费。抽验经费按下达任务和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和自治区财政予以专项拨付。由中央统一组织的药品抽验任务,所需经费由中央安排;由地方组织的药品抽验任务,由自治区财政安排。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直属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地区的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属于政府安排的药品监督事业预算内基本建设项目,由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对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直属机构的基本建设项目进行审批。
三、组织实施
全区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为加强领导,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成立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成员单位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自治区经贸委、人事厅、财政厅、卫生厅、药品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组成。领导小组的职责:研究制定我区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有关政策;协调和解决我区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我区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具体工作。领导小组及其下设的办公室,在我区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组建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工作完成后自行撤销。
各级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充分认识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坚决贯彻执行国发[2000]10号文件和本方案的规定,切实加强对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和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问题,确保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顺利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