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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3.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干部双重管理工作的职责权限和任免程序等有关事项,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中发[1995]4号)和《关于干部双重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1]3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商市(地)级党委共同做好机构组建、干部管理体制调整及干部移交工作。县(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干部管理体制调整和干部移交工作,待市(地)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组建工作基本完成后,再由市(地)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商所在县(市)党委进行。
  (四)关于财务经费和国有资产管理
  1.自治区财政部门根据自治区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统一下达编制内的实有人员和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合理安排人员经费及相关经费,将人员经费、业务经费、装备经费及基础设施经费纳入自治区财政预算,统一核定和拨付,保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工作的正常需要。
  2.自治区财政部门根据自治区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自治区以下药政、药检、医药管理等机构现有人员及其开支等情况,合理确定人员经费、业务经费、装备经费等预算指标上划基数,并全部上划到自治区财政,分别列入行政经费和药品监督管理事业费。上述部门和单位现有的国有资产全部上划到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具体办法由自治区财政部门商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自治区以下政企合一的医药公司及有关部门现有的人员、经费及其国有资产,按照履行药品监督管理职能的实际人数和经费预算数,以及国有资产的实际占用数或一定比例,上划到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具体办法由自治区财政部门商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研究提出,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后,自治区以下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直属机构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由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涉及国有资产的无偿划转、有偿转让、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产权变更等事宜,由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一报自治区财政审批。
  3.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全区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的财务经费实行统一管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直属机构取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地)、县(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直属机构的上述收入上缴到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上缴自治区国库或预算外资金专户,与预算内财政拨款统筹安排使用。自治区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安排相应的经费,保障药品监督工作开展。涉及中央财政收入部门,由自治区国库或自治区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直接上缴中央国库或中央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的收费收入,要及时返还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专项用于行政执法和技术执法装备的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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