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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为保证人员素质,在落实人员编制、进行人员配备时,要严把进人关。对原从事医药管理、药政和药检工作,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员,进入新组建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时,应采取竞争上岗的办法进行人员定岗;对原虽在医药管理、药政和药检岗位工作,但不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员,进入新组建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工作,由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自治区人事厅,按照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的有关规定办理。今后,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根据市(地)、县(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的用人需求,到自治区机构编制部门统一办理编制使用审批手续后,再申报年度增人计划,按规定程序办理录用、调入人员手续。具体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人事部《关于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编制和人员管理问题的通知》(国药监办[2001]93号)文件执行。
  为严把人员素质关,按照《国务院批转国家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10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加强机构编制人员和资产管理的通知》(桂办发[1998]26号)的精神,自1998年9月15日起,至自治区机构编制部门重新统一核定编制之日止,全区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及所属技术机构冻结进人。在此期间,除国家指令性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和按政策规定接收的大中专毕业生以及正常交流轮岗的干部外,调入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的人员一律不予承认,清退回原单位。
  (三)关于干部管理
  1.按照《国务院批转国家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10号)文件精神和《中组部关于调整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干部管理体制的通知》(组通字[2000]35号)规定,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领导干部以自治区党委为主管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协助管理,即局长、党组书记的任免,自治区党委在作出决定前,须征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同意;副局长、党组副书记、纪检组长、党组成员的任免,自治区党委在作出决定前,须征求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的意见。市(地)、县(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领导干部,以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为主管理,地方党委协助管理。即:正、副局长(包括同级非领导职务)、党组书记、副书记、纪检组长、党组成员的任免,上一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作出决定前,须征求地方党委的意见。
  2.自治区本级及自治区以下各级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置党组,其党组的设置由所在地方党委审批,党的关系,实行属地管理。各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党组要自觉接受所在地方党委的领导,就党的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等定期向地方党委请示和汇报工作,取得地方党委的指导、支持和帮助,从而使这些方面的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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