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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2)地级市、地区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直属机构。主要职责是:在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监督管理工作,领导下属机构开展药品监督管理业务。
  (3)综合设置县(市)药品监督管理分局。药品监督管理任务重的县(市),根据工作需要组建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并加挂药品检验机构牌子,为上一级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派机构。主要职责是:在上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人口相对较少、监管任务较轻的县(市)和市辖区不单独设置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县(市)药品监督管理分局的设置,由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统筹考虑县(市)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的合理布局和覆盖全区的需要,提出具体的机构设置方案,并明确各分局的管辖范围,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上报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后组织实施。
  2.技术机构的设置
  自治区和自治区以下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所属技术机构的设置,按照区域设置、重组联合的原则,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置药品检验机构,自治区首府城市不重复设置;地级市药品检验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各药品检验机构为同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的直属事业单位。具体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待行政机构改革后再通盘考虑,另行专题报批。
  3.机构的管理
  自治区以下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机构设置的审批权限上收到自治区,实行自治区以下垂直管理。自治区、市(地)、县(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内设机构、技术机构的设置、合并、变更和撤销,由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意见,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批。各级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机构级别与同级人民政府各部门的机构级别相同,其内设机构的行政级别,参照当地人民政府所设同级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人员、编制的配备和管理
  自治区以下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人员编制的管理权限上收到自治区,实行自治区以下垂直管理。全区药品监督管理机关的行政编制,由自治区机构编制部门在中央核定给广西的行政编制总额内调剂解决,统一下达。
  在组建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时,要积极进行后勤管理体制改革,后勤保障人员不得使用行政编制,后勤保障工作要逐步向社会化服务过渡。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所属的技术机构,一律使用事业编制。
  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编制及领导职数,由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和管理,报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核定;自治区以下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其药品检验机构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由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会同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审核和管理。经核定的编制不得自行扩大或者改变使用范围。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对全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编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编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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