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住房补贴若干问题的意见》(桂政发[1998]63号),在2年多的实施过程当中,各地不同程度地反映了一些问题:一是住房补贴发放的年限偏短(15-20)年,不利于减轻财政和企业的负担。二是住房补贴额实行静态的定量发放,没有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无形中减少了职工的住房补贴总量;三是住房补贴没有与工资挂钩,住房分配没有在职工工资中得到充分体现,本应在全部工作年限内随工资发放的住房工资性质的住房补贴却在15-25年内就已发放完,多劳不多得,没有体现按劳分配原则。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货币化分配制度,加快住房补贴进程,经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第七次会议讨论,决定对我区原有的住房补贴方案进行部分调整。现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调整的基本思路
调整后住房补贴方案仍根据房价收入比测算出住房补贴额,然后充分考虑工资增长、物价上涨、贷款利息等因素,将住房补贴折算成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在职工全部工作年限内按月发放,逐步将住房补贴理入工资。
二、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住房补贴发放年限由原来的按15-20年发放调整为在职工全部工作年限内发放,即延长到30-35年内发放。
(二)住房补贴额的测算考虑了资金的时间价值。
(三)将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额折算为按工资的一定比例发放。
(四)住房补贴资金管理方式由原来的全部参照住房公积金管理调整为一次性发放的住房补贴直接发给职工,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参照住房公积金进行管理。
三、调整考虑的因素
(一)调整方案将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年限延长,在职工的全部工作年限中发放,主要是考虑到住房补贴是职工工资的一部分,应在工资中得到充分体现。如果将住房补贴在15-20年内发放,职工在工作20年后,其工资中就没有住房工资含量,这样,就会出现职工在住房分配上多劳不多得,体现不了按劳分配原则。将职工住房补贴在职工全部工作年限中发放,有利于将住房补贴理入工资,建立住房货币化分配新制度。另外,将职工住房补贴在其全部工作年限内发放,每年的住房补贴所需资金将随之减少,更有利于减轻财政与企业负担,有利于住房补贴制度的稳定实施。
(二)调整方案充分考虑了住房补贴的资金时间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