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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我区住房补贴方案进行部分调整的通知

  九、一次性发放的住房补贴直接发给职工本人,不再集中管理,逐月按工资比例发放的住房补贴,作为补充住房公积金,按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十、本调整方案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关于住房补贴若干问题的意见》(桂政发[1998]63号)与本方案有抵触的,以本方案为准。
  十一、本调整方案由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1.住房补贴系数测算办法


  2.关于对我区住房补贴方案进行部分调整有关问题的说明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附件一          住房补贴系数测算办法

  一、确定每平方米基准补贴额
  JB=(P÷2)-(G×4÷60)
  JB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基准补贴额;
  P为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
  G为上年当地职工平均工资。
  二、确定当地各职级职工住房补贴系数
  (一)确定某职级住房补贴基数
  ZB=JB×BM
  ZB为职工住房补贴额;
  BM为该职级职工补贴面积标准。
  (二)确定该职级第一年月住房补贴额
  J1=ZB÷12×(1+7.1215%)(N上角)×(8.15%-7.1215%)÷[(1+8.15%)(N上角)-(1+7.1215%)(N上角)]
  J1为第一年月住房补贴额;
  8.15%为名义工资增长率;
  7.1215%为贴现率(20年期组合贷款利率);
  N为补贴年限。
  (三)确定该职级住房补贴额占职工工资的比例(即住房补贴系数)
  I=J1÷G1×100%
  I为住房补贴系数;
  G1为当地行政单位该职级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可取职工月平均标准工资,也可取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总额。
  三、确定当地平均住房补贴系数
  I=(I1×S1+I2×S2+I3×S3+…+IN×SN)/(S1+S2+S3+…+S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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