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一次性发放的住房补贴直接发给职工本人,不再集中管理,逐月按工资比例发放的住房补贴,作为补充住房公积金,按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十、本调整方案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关于住房补贴若干问题的意见》(桂政发[1998]63号)与本方案有抵触的,以本方案为准。
十一、本调整方案由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1.住房补贴系数测算办法
2.关于对我区住房补贴方案进行部分调整有关问题的说明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附件一 住房补贴系数测算办法
一、确定每平方米基准补贴额
JB=(P÷2)-(G×4÷60)
JB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基准补贴额;
P为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
G为上年当地职工平均工资。
二、确定当地各职级职工住房补贴系数
(一)确定某职级住房补贴基数
ZB=JB×BM
ZB为职工住房补贴额;
BM为该职级职工补贴面积标准。
(二)确定该职级第一年月住房补贴额
J1=ZB÷12×(1+7.1215%)(N上角)×(8.15%-7.1215%)÷[(1+8.15%)(N上角)-(1+7.1215%)(N上角)]
J1为第一年月住房补贴额;
8.15%为名义工资增长率;
7.1215%为贴现率(20年期组合贷款利率);
N为补贴年限。
(三)确定该职级住房补贴额占职工工资的比例(即住房补贴系数)
I=J1÷G1×100%
I为住房补贴系数;
G1为当地行政单位该职级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可取职工月平均标准工资,也可取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总额。
三、确定当地平均住房补贴系数
I=(I1×S1+I2×S2+I3×S3+…+IN×SN)/(S1+S2+S3+…+S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