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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我区住房补贴方案进行部分调整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我区住房补贴方案进行部分调整的通知
 (桂政发[2001]94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住房货币化分配政策,推动我区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发展,现对我区住房补贴方案作如下调整。
  一、职工的住房补贴根据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职工平均工资、物价上涨、工资增长、银行利率等因素进行测算,并将其折算为职工工作年限内的月工资比例(下称住房补贴系数)进行发放。
  二、新职工(指1998年12月3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的住房补贴一律按月发放。
  发放公式为:月标准工资(或月均工资收入)×住房补贴系数。
  三、老职工[指1998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的住房补贴采取一次性和按月相结合的办法发放。
  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额的计算公式为:发放住房补贴当月标准工资(或月工资收入)×住房补贴系数×职工累计工作月。
  职工累计工作月从参加工作之月起至发放住房补贴当月止的工作月之和。
  老职工领取一次性住房补贴后,剩余的住房补贴按月发放。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发放公式与新职工相同。
  四、住房面积达不到规定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其差额部分的住房补贴采取一次性发放办法发放,发放公式为:
  当地1999年每平方米住房补贴额×该职工应补贴住房面积×利息系数。
  利息系数为:(1+I)N,I为发放住房补贴当年银行活期存款利率,N为1999年至发放住房补贴当年的累计年限。
  五、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如因经济困难不能从1999年1月1日起实施的,当有条件实施时应优先予以补发,补发的计算公司与老职工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的公式相同。
  六、住房补贴换算成月工资比例发放后,职工今后职务或职称晋升,不再计算和发放级(职)差住房补贴。
  七、本调整方案下发前,已按原住房补贴方案一次性领取全部住房补贴的职工,不再调整;已经一次性领取实际工作年限内的住房补贴的,其剩余的按月发放,发放的公式与新职工相同。
  八、各市、县住房补贴系数可根据房价和工资收入适时测定调整,确定的住房补贴系数,报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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