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完善经费投入机制,为基础教育发展提供可靠的保障
10.进一步完善以财政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机制,切实保证基础教育发展所需要的经费。自治区按国家规定制定财政投入政策、教育费附加征收政策和公用经费标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11.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的保障机制,从2001年起,由县财政统一安排发放教职工工资。原来各乡镇财政收入中用于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发放的资金要划拨上交到县级财政。县级财政按规定设立“中小学教职工工资资金专户”,凡安排的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性支出,由财政部门根据自治区核定的编制和中央、自治区统一规定的工资项目及标准,通过银行按月足额直接拨入教职工在银行开设的个人帐户。
12.城市和没有实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地方,继续做好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费的惩收管理工作。农村教育费附加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监管,由乡镇人民政府全额用于发展本乡镇的义务教育事业,主要用于农村中小学的校舍建设及维修、危房改造、教学设备和学校布局调整等方面,如有余额,可补充学校公用经费的不足,但不得用于发放教职工工资。农村教育费附加要作为教育专项资金,列收列支。各级人民政府不得用教育费附加抵顶财政应投入的教育基建和教育事业费拨款。
实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县(市),要按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把农村税费改革与保证农村义务教育投入结合起来,在农村各项必要的开支中,首先要确保义务教育经费。对因税费改革而减少的教育经费,县(市)人民政府应在财政预算和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中优先安排,确保当地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不低于农村税费改革前的水平。
13.统筹安排校舍建设资金,高度重视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各级人民政府要把中小学校建设列入基础设施建设的统一规划。各地区行署,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并安排资金及时改造中小学危房,杜绝因危房倒塌而造成的伤亡事故发生,确保师生的安全;统筹安排新建扩建校舍、运动场所需要的土地和建设资金。乡镇、村对学校建设所必需的土地,要按有关规定进行划拨。为改造危房而开展的农村教育集资,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集资款要全部用于当地农村学校的危房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机向农民乱收费和摊派各种费用。提倡农民通过义务劳动支持农村中小学改造危房。
14.合理安排中小学正常运转必需的公用经费。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类型学校的需求,按大中城市城区、县城、建制镇、一般地区农村、贫困地区农村进行分类,科学合理确定中小学校公用经费标准和定额,作为各级人民政府核定中小学校经费预算的依据。公用经费除从杂费中开支外,不足部分由地区行署和市、县、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公用经费标准和定额在财政预算中予以安排,保证学校的正常运转。
15.进一步控制中小学收费标准,规范中小学的收费行为,加强收费管理。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试行由中央有关部门规定的“一费制”收费制度;在其他地区,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幅度内,不同类别地区的不同等级学校可以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
中小学的学费、杂费、课本费应专款专用,杂费收入应全额用作学校公用经费,不得用于教职工工资、津贴、福利、基建等开支。各级人民政府和任何单位不得截留、平调和挪用中小学收费资金,也不得向学校乱摊派乱收费。各地原来制定按一定比例对中小学收费征收的政府统筹调剂资金的规定一律停止执行,今后中小学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交政府统筹调剂资金。严禁乱收费或借收费搞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坚决刹住一些地方和学校的乱收费,切实减轻学生家长特别是农村学生家长负担。
16.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教育经费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完善举报制度,加强对教职工工资经费的监管。对于违反规定乱收费,截留挪用挤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费、教育专项资金、教职工工资资金、中小学收费资金的,要及时严肃查处。对于不能保证教师工资发放,挪用挤占教职工工资资金的地方,一经查实,停止中央和自治区财政的转移支付,扣回转移支付资金,并追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