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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意见

  4.农村义务教育是实施义务教育的重点和难点,量大面广、基础薄弱、任务重、难度大。加强农村义务教育是涉及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战略任务。各级人民政府要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全面实行农村义务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体制”,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切实承担起管理好基础教育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牢固树立解决我区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要依靠大力发展农村教育,提高劳动者整体素质的思想,切实重视和加强农村义务教育。
  5.自治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宏观管理,搞好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工作,研究制定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政策和措施,指导各地制定农村义务教育发展和中小学布局调整的规划。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加大对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义务教育的扶持力度,保证农村义务教育发展的需要。落实国家专项资金的自治区本级财政配套资金。逐县核定教师编制和工资总额,对财力不足、发放教职工工资确有困难的县,要通过调整财政体制、增加转移支付和争取国家扶持等办法给予支持。加强对下级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检查,保证基础教育优先发展。
  6.地级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要搞好本地市基础教育的统筹、协调和指导工作,切实保证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政策措施落实到位。搞好本地中小学校园校舍建设规划,统筹协调基础教育经费来源,加大投入,改造危房。通过财政转移支付,保证农村义务教育发展的需要,加大对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义务教育的扶持力度。统筹安排、督促检查所属县(市)做好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工作,落实教职工工资资金,加强对教师工资的监管,用好国家和自治区转移支付资金。加强对下级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检查,保证基础教育健康发展。
  7.强化县级人民政府的责任和统筹权。把基础教育的主要管理权上收到县一级。县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基础教育尤其是农村义务教育的主要管理责任是:
  --抓好中小学的规划、布局调整、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辖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目工作,积极发展高中阶段教育和学前教育。
  --筹措基础教育经费,加大财政投入,切实保证学校建设资金、教职工工资和学校正常运转所必需的公用经费等,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负责城乡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安排资金修缮校舍,及时改造危房,新建校舍,增添教学设备,改善办学条件。
  --统一管理和发放中小学教职工工资,保证按月足额发放。
  --负责中小学校长、教师的管理,指导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县级机构编制主管部门集中统一管理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中小学教师的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调配交流、职务评聘、培养培训和考核奖惩等管理职能。高级中学和完全中学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名、考察或参与考察,按干部管理权限任用或聘用;其他中小学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选拔任用并归口管理。
  --落实督政督学工作,负责指导中小学校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和安全稳定工作。
  8.乡镇人民政府承担相应的农村义务教育办学责任,根据国家的规定,在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下,负责筹集教育经费,征收农村教育费附加,维修校舍,改造危房,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师待遇,依法动员和保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维护学校的治安和安全,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乡镇教育辅导工作原则上由乡镇中心校承担,确需独立设置教育辅导站的,编制控制在此名以内,并实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双重领导,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为主的管理体制。
  9.继续发挥村民自治组织在实施义务教育中维护学校治安,依法动员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等方面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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