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
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意见
(桂政发[2001]92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和全国基础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的意见》(桂发[1999]29号),开创我区基础教育工作新局面,提高劳动者整体素质,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实现自治区党委提出的富民兴桂新跨越和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目标,现就我区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落实基础教育在现代化建设中的战略地位,坚持基础教育优先发展
1.基础教育是科教兴桂的奠基工程,对提高国民素质、培养各级各类人才,促进我区现代化建设具有全局性、基础性和主导性作用。各级人民政府要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从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和实现我区富民兴桂新跨越的大局出发,牢固树立教育适度超前发展的思想,牢固树立实施科教兴桂战略必须首先落实到义务教育上来的思想,牢固树立解决好我区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要依靠大力发展农村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的思想,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把基础教育放在更加重要的战略地位并作为基础设施建设和教育事业发展的重点领域,采取有力措施,切实予以保障。
2.“十五”期间,我区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目标是:坚持将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作为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进一步扩大九年义务教育人口覆盖范围,确保所有小学适龄儿童都能依法入学,特殊教育有较大发展;初中阶段入学率达到95%以上,全区“普九”人口覆盖率为85%以上,降低辍学率,提高教育质量;高中阶段入学率达45%,年均递增长10%,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进一步巩固扫盲成果,青壮年非文盲率保持在95%以上;积极发展学前教育。
按照“积极进取、实事求是、分区规划、分类指导”的原则,不同地区基础教育事业发展的基本任务是:
(1)占全区人口30%左右、未实现“普九”的县要打好“普九”攻坚战,以乡镇为单位积极推进九年义务教育;逐步扩大高中阶段教育,入学率达到30%左右;积极发展学前一年教育;进一步做好扫除文盲与科技培训相结合的工作。
(2)占全区人口57%左右、已实现“两基”的县(市、区),重点抓好“两基”巩固提高工作,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进一步改善,普及实验教学,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进一步提高;高中阶段教育有较大发展,入学率达到45%;积极发展学前一至三年教育。
(3)占全区人口13%左右的大中城市的城区,高水平、高质量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满足社会对高中阶段教育和学前三年教育的需求,重视发展儿童早期教育。到2010年,基础教育总体水平接近全国先进水平。
3.“十五”期间,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深化基础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加强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和主动性。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进一步优化。形成适应时代发展要求的新的基础教育课程体系及国家基本要求指导下的、具有广西特色的教材多样化格局。建立并进一步完善适应素质教育要求的考试评价制度和招生制度。积极创造条件在乡镇以上中小学基本普及住处技术教育,小学开设英语课。初步形成适应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教师教育体系,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取得显著进展,教师队伍的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明显提高。农村教育管理体制进一步完善,基础教育尤其是农村义务教育投入和按时足额发放中小学都工资的保障机制进一步落实。社会力量办学进一步发展和规范。
二、完善基础教育管理体制,明确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