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培育和规范粮食市场
按经济区域和粮食商品自然流向建设粮食批发交易市场,引导粮食经营者进场交易。要加强粮食批发市场的服务功能,开展信息咨询和现货贸易,创造条件,开展期货贸易,提倡运用电子商务等多种形式,降低粮食交易成本。鼓励和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加工企业和经销企业,在播种前与农民签订合同,订单收购粮食。
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粮食等有关部门,规范交易规则,加强粮食市场监管。粮食收购、批发企业必须具备规定的条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凡从事粮食收购、批发的企业,由县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粮食经营资格,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每年复审核检一次。工商、粮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整顿规范粮食市场秩序,严厉查处无照经营、欺行霸市、哄抬物价、掺杂使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卫生防疫部门要加强对粮食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省粮食局或粮食企业可委托省粮油质检站等法定质检机构,定期对国有粮食企业经营、加工的粮油质量进行检验,收取合理费用。
七、加快国有粮食企业的改革步伐
199年至2000年,全省粮食企业减员分流职工19538人,占职工总数的40%,为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减亏增盈打下了基础。随着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深化,各级政府要对国有粮食企业的管理和盈亏切实负起责任。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加大改革力度,彻底打破吃“大锅饭”的经营机制,以工作量定岗、定编、定员,核定购销企业人员工资总额。边远、偏僻且收储量少的农村粮管所、站,应从购销企业中退出,对原承担的政策性购销业务,实行委托制或代理制。粮食购销企业要抓好内部管理、降低经营费用、提高经济效益,严禁发生新的亏损挂帐。对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亏损的,要追究企业负责人的责任。对省粮食局直属购销企业,实行改革和调整相结合,重组资产,重组队伍,组建新的粮油购销公司,使之成为全省粮食行业的骨干购销企业,更好地承担起政府调控粮食市场的任务。对商贸、运输、加工等非购销企业,解除企业与行政的隶属关系,转变经营机制,还可采取抽资租赁经营、承包经营、合伙制、托管、兼并等多种形式,放开搞活。
各级人民政府要大力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切实做好粮食职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的工作,所需资金不足的,由当地财政予以支持。对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按政策规定给予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