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日)废止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
(甘政发[2001]84号 2001年11月1日)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1998年以来,我省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以“三项政策、一项改革”为主要内容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有效地保护了农民利益,调动了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了粮食生产和流通的发展,推动了农业和粮食生产结构的调整。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粮食产销进入新的发展时期,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8号),出台了放开销区,保护产区,省长负责,加强调控的重大改革措施。省委、省政府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结合甘肃实际,研究了贯彻落实的意见。我省粮食丰年有余,歉年略有缺口,属产销大体平衡省。为了稳定和发展粮食生产,平衡粮食供需,省内不分产区和销区,比照实行主产区的政策,继续执行“三项政策、一项改革”,并进一步完善有关政策措施。
一、切实保护粮食生产能力
江泽民总书记多次强调,要高度重视粮食安全问题,不要轻言中国粮食过关了,农业过关了。全国粮食工作会议指出,“粮食生产存在着自然和市场的双重风险”,“从长期看我国粮食供求是偏紧的”。我省农业生产仍然比较脆弱弱,粮食总需求弹性较小,每年没有一定水平的产量,就可能出问题。因此,要始终把粮食安全作为农业和国民经济的头等大事来抓。在调整农业种植结构和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中,要发挥比较优势,切实保护好耕地,加大粮食生产投入,进一步改善基础设施,稳定粮食总产,提高单位面积产量。要以市场为导向,依靠科技进步,加快发展优质粮食生产,提高种粮效益和市场竞争力。
二、继续坚持粮食定购和保护价收购政策
全省定购和保护价收购品种为符合国家粮食收购质量标准的小麦,定购任务4.5亿公斤。要按照依质论价和优质优价的政策,适当拉开品种差价、等级差价、地区差价。小麦定购和保护价格,按省政府《关于做好2001年夏粮收购工作的通知》(甘政发[2001]44号)规定执行。凡属定购和保护价收购范围内的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粮食,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常年、常时挂牌敞开收购。当市场粮价高于保护价时,要随行就市收购农民的余粮。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本着购得进、销得出、有效益的原则,积极开展市场粮食收购,增加农民收入,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省农发行要加强收购资金的供应和管理,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保护价敞开收购的粮食,要及时足额发放收购资金贷款;对随行就市收购退出保护价范围的粮食,要按照“以全省定贷、以效定贷”的政策提供收购资金贷款。
三、促进粮食顺价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