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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10.国家助学贷款应依法签订贷款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借款人的身份证号码,有效联系方式等有关内容。
  11.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期限、贷款方式,还本付息方式,由贷款银行根据学校学制(含预科)和就读情况等因素确定。国家助学贷款本办理展期。
  12.国家助学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规定的范围内,适当给予优惠。若借贷双方约定可以提前归还贷款,对提前归还的部分,贷款银行按合同约定利率收取借款日至还款日之间的正常利息。对借款学生不能按期偿还本息的,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13.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申请,一次授信,分期发放的管理方式。贷款银行应将审批同意的助学贷款申请副联寄至学生就读学校,学校应将此申请表存入学生档案。
  14.借款人发生转学、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伤亡等情况,介绍人、见证人和学生所在学校有责任及时通知贷款银行。贷款银行有权按合同规定采取停止发放尚未使用的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
  15.借款人毕业后的就业单位有义务协助贷款银行督促其偿还助学贷款本息;经办银行有权向其现工作单位和原工作单位追索所欠贷款;在其工作变动时,现工作单位有义务提前告知贷款银行。
  16.要建立借款人个人信用登记制度。贷款银行定期以学校为单位在公开报刊及有关信息系统上公布助学贷款违约比例和违约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号及违约行为;依法追究违约借款人的法律责任;对不主动与见证人和贷款银行联系、提供工作单位和通讯方式、不守信用的学生,也要记录在案,并纳入全国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17.各商业银行应认真执行国家助学贷款呆坏账核销和免征营业税的有关规定。
  只要基层机构和信贷人员规范操作,并符合有关政策法规,对形成的国家助学贷款呆坏账,不应再追究经办机构和经办人员的责任。
  18.自治区财政厅要及时足额安排国家助学贷款贴息资金,确保国家助学贷款的按时发放。
  19.各高校要积极认真地配合银行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取消“一校一行”的规定,一所高校可根据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服务质量自主选择一家或多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承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
  各高校要在《招生简单》和录取通知书中,加入有关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内容。各地州市教育局和高校,要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负责把教育部和财政部印发的《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问答》及时发到高校和普通高中毕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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