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助学贷款
1.国家助学贷款适用于我区普通高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兵团学校除外)。
2.国家助学贷款主要用于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生活费。由经办银行负责确定国家助学贷款的具体发放金额,其中:用于学费的金额最高不超过借款学生所在学校的学费收取标准;用于生活费的金额最高不超过所在地区的基本生活费标准。
3.由经办银行核批国家助学贷款,并将已批准发放贷款的学生名单及其所批准的贷款金额反馈自治区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和学校。
4.中国工商银行新疆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新疆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新疆分行、中国银行新疆分行作为国家助学贷款的经办银行。
5.国家助学贷款是无担保的信用助学贷款,自治区财政负责补贴利息的50%,贷款本金和其余的50%利息由学生自己按合同8年内偿还,也可以提前偿还。因此,经办行要简化贷款审批程序,进一步改进金融服务,做到方便贷款。
6.对在校大学生发放国家助学贷款,学生所在学校必须提供贷款介绍人和见证人。
(1)金融机构与学校要签订银校协议,明确助学贷款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批、收回监督、建立借款人信誉档案等方面的义务和责任,学校应积极配合助学贷款的发放和管理,借款人转交后,应将其助学贷款情况及时通知转入学校和金融机构。
(2)介绍人是指学校负责助学贷款的部门(如学生处、计财处等),其职责:为借款人联系、介绍贷款银行;向贷款银行集中推荐借款人的贷款申请;根据贷款银行的要求,负责了解借款人的有关情况;负责建立、变更和管理借款人的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有关信用档案;银校协议中约定的其他事宜。
(3)见证人是指与借款人关系密切的自然人(如借款人的班主任、专职辅导员、系主任、同学及学生家长),其职责:协助介绍人和贷款银行全面了解借款人的有关情况;在借款人毕业后与其保持联系,向贷款银行提供借款人的最新有效通讯方式。
7.在校大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只要提供入学通知书或学生证,有效居民身份证及《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并符合有关文件规定,都应对其发放国家助学贷款。
8.学生所借贷款必须在毕业后四年内还清。为保证国家助学贷款的回收,学生毕业前必须与经办银行重新确认或变更借款合同,此项手续办妥后,学校方可办理学生的毕业手续。
9.在借款期间,学生若出国留学或定居,必须在出国(境)前一次还清贷款本息后,有关部门方可给予办理出国(境)手续;凡需转学的学生,必须在其所在学校和经办银行与待转入学校和相应经办银行办理该学生贷款的债务划转后,或者在该学生还清所借贷款本息后,所在学校方可办理其转学手续;退学、开除和死亡的学生,其所在学校必须协助有关经办银行按规定清收或核销该学生贷款本息,然后方可办理相应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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