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保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顺利进行,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了自治区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自治区协调小组),组长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成员有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自治区地税局、国税局及中国工商银行自治区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自治区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自治区分行、中国银行自治区分行及各高校的领导。协调小组下设自治区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地点设在教育厅),负责日常工作。
自治区级协调小组根据全国部际协调小组确定的有关政策,协调组织全区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其中:教育厅负责根据全区教育发展状况,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如何利用助学贷款的有关政策;财政厅负责筹措、拨付自治区所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贴息经费,监督贴息经费使用情况;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负责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对各经办银行的贷款进行宏观指导;税务部门负责有关税费的减免;经办银行负责贷款的审批发放与回收。
(二)自治区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根据区级协调小组确定的年度助学贷款指导性计划,接收、审批区属高校提交的贷款申请报告,统一管理贷款贴息经费,向经办银行提供有关信息资料;协助经办银行监督、管理贷款的发放、使用和回收,并负责协助经办银行催收贷款;办理自治区级协调小组交办的其他事宜。
(三)各高校要建立校领导责任制,并指定学校专门机构统一管理本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学生处主管、计财处配合),负责对申请贷款的学生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格审查;按期向自治区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报送全校年度贷款申请报告;根据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核准的贷款申请额度,将经初审的学生贷款申请报送经办银行;与经办银行签订国有助学贷款管理协议;协助经办银行组织贷款的发放和回报,并负责协助经办银行催收贷款;及时统计并向上级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和有关经办银行提供学生的变动(包括学生的就业、升学、转校、退学等)情况和国家助学贷款的实际发放情况;办理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交办的其他事宜。
(四)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负责按照国家信贷政策和国家助学贷款的要求,按贷款条件审查发放贷款;具体负责贷款的发放和回收;有权根据贷款的回收情况,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和学校在催收贷款方面的配合情况,决定是否发放新的国家助学贷款。
三、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助学贷款和开展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的有关规定和办法
助学贷款包括国家助学贷款和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两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