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
等五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新政办[2001]18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国办发[1999]588号)精神,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自治区地税局、国税局联合提出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开展助学贷款工作是国家为帮助经济上有困难的学生升入高校深造并保证完成学业而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也是贯彻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现将《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
(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
自治区地税局、自治区国税局 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为促进我区教育事业的发展,推动西部大开发和“科教兴新”战略的实施,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国办发[1999]58号文)及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教育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动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发展的通知》(银发[2001]245号)等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委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就全面实施助学贷款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全面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国家助学贷款是资助经济困难学生上大学深造,完成学业的重要手段。是国家支持教育事业发展,推动科教兴国战略的重大举措。教育、财政、银行等部门和高等学校要从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来认识做好这项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国家助学贷款发放的协调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