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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实施意见的通知

  (七)对有营业执照但未取得《零售证书》的加油站,以及上述被取消成品油经营资格的加油站,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吊销营业执照。
  二、严格成品油市场准入,进一步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
  (一)严格控制新建加油站,规范新建加油站审批程序。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地区新建的加油站,统一由新疆石油公司、新疆新星公司全资或控股建设,在外商投资的高速公路新建加油站,按照《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执行。新建加油站,必须报自治区经贸委按照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和规定的条件严格审批,并凭批准文件到有关部门办理规划、土地、消防、环保等手续;加油站建设完工,由自治区经贸委依据《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和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经贸市字[1999]230号)的有关规定组织验收,或委托当地经贸委组织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加油站,核发《零售证书》,再凭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为防止盲目扩大规模,加油站的异地搬迁、改建和扩建,需经自治区经贸委批准后方可进行。自治区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区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引导加油站合理布局、有序发展。各地、新疆石油公司、新疆新星公司要尽快制定本系统加油站建设规划并报自治区经贸委。今后,凡申请新建的加油站,没有建设规划或与规划不符的不予审批。对新建燃气汽车加气站,自治区经贸委将会同建设厅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的审批办法,另行下文通知。
  任何地区和部门都不得违反上述程序越权擅自批准新建加油站,违者要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区内成品油由新疆石油公司、新疆新星公司集中批发。全疆成品油批发企业布局规划由新疆石油公司、新疆新星公司提出,经自治区经贸委初审同意后,上报石油集团、石化集团制订。今后,区内新设成品油批发企业,由自治区经贸委初审。
  (三)严格控制新建和改、扩建成品油仓储设施,避免重复建设。确需建设的,由自治区经贸委按照有利于有序竞争、合理布局、坚持标准的原则进行审批,并报国家经贸委备案。
  (四)对成品油和燃料油经营(包括零售、批发、仓储)资格实行动态管理,每年由自治区经贸委、工商局依照各自的职责进行一次审核。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成品油和燃料油经营企业,将取消其经营资格。被取消经营资格的企业,要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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