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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对异地搬迁、改建和扩建或正在改扩建的加油站,未经自治区经贸委批准,但仍持有或延用原加油站《零售证书》的,收回《零售证书》,取消其成品油经营资格,重新审核,合格者核发证书。
  (四)对存在从非法渠道进油、不履行成品油购销协议、不按规定建立成品油购销存台帐、严重掺杂使假、勾兑成品油、偷税漏税、缺斤短两、低价倾销、加油机未经质检部门检定或使用不符合整机防爆要求的加油机以及消防安全、卫生设施达不到要求等情况的加油站,责令其立即停止,并限期整顿。经整顿仍不合格的加油站,取消其成品油经营资格。今后,凡有上述行为的加油站,由各地经贸委直接收回《零售证书》并函告注册地工商局,同时上报自治区经贸委,核销其经营资格。
  (五)对存在上述问题,而拒不执行依法取缔、停止建设、停业整顿等要求的违法违规加油站,当地人民政府(行署)组织经贸、建设、工商、公安、环保、土地、交通等部门依法强制拆除;自治区经贸委通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新疆销售分公司、中国石化新疆新星分公司(以下简称新疆石油公司、新疆新星公司)。新疆石油公司、新疆新星公司不得收购、参股、联营、租赁违法违规加油站;新疆石油公司、新疆新星公司所属批发企业及以联营、参股等方式重组的批发企业,不得向违法违规的加油站以及整改不合格的加油站销售成品油。违反规定的,一经发现,自治区经贸委立即收回《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并报请国家经贸委取消其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通知其上级单位追究企业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六)各专项用油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专项用油,不得将自用油、专项用油向本系统以外的加油站销售。经查出向社会销售成品油的,核减其成品油配置计划;各专项用油单位的自用油、专项用油加油站严禁向社会销售成品油,面向社会经营的加油站也不得为本系统代储、代销成品油,更不得购进、销售本系统自用油、专项用油。违反规定的加油站,自治区经贸委收回《零售证书》并函告注册地工商局:各大炼厂不得将成品油直接或间接向加油站批发销售,各油田严禁将轻烃、凝析油向加油站销售。一经查出,自治区经贸委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追究企业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和上级负责人的责任;燃料油生产经营企业必须建立规范的购销存台帐,所生产或经营的燃料油要实行封闭运行,严禁向加油站销售。凡查出向加油站销售燃料油的企业,自治区经贸委、工商局将取消其燃料油经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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