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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实施意见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经贸委等部门
 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实施意见的通知
 (新政办[2001]17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行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经贸委、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厅、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十二月三日

       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的实施意见
    (自治区经贸委、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厅、建设厅)

  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煤矿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8号)下发以来,我区各地、各部门对成品油经营企业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顿。经过两年多的努力,企业的经营行为逐步规范,我区成品油市场流通秩序已明显好转,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有的地区对成品油市场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检查不够、查处不严、打击不力;有的地区违规审批建设加油站;有的地区一些小炼油厂、土炼油场死灰复燃,向社会销售劣质油;部分加油站基础管理薄弱,制度措施不健全,设施简陋,存在安全隐患;一些加油站无证照经营,不遵守供油协议,不按市场价格经营,违规购进和销售非标号和不合格成品油,甚至逃避税收,损害国家和消费者利益。为严厉打击成品油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依法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成品油市场流通正常秩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2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区成品油市场秩序的整顿和规范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厉查处违法违规建设和经营的加油站
  (一)对未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以下简称零售证书)和营业执照的加油站,立即予以查封,责令其在整顿期内申领《零售证书》和营业执照,逾期仍未取得的,予以依法取缔;对已建成但不符合规划要求、非法占地和违章建设的加油站,一律依法取缔。
  (二)凡未经自治区经贸委批准,正在建设或尚未开工的加油站,一律停止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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