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竞争性行业的国有大中型企业要改制为多元股东结构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资产重组、上市、法人相互参股、外商或境内自然人投资入股、内部职工持股、债权转股权以及通过证券市场配售国有股权或出让国有股权等方式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涉及产权变更的,要进行资产评估。
(二)不具备整体改制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经债权人同意可以进行部份改制。改制后设立的公司要有完整的生产经营机构并独立于其控股单位。控股单位的董事长及经理层人员不得兼任改制公司的董事长或经理。其他经济成份购并国有企业,要妥善安置好职工就业,职工愿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购并方应予以经济补偿。购并后的重组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行改制。
(三)规范法人治理结构。建立集体决策、个人负责的董事会议事规则。逐步建立不少于三分之一的外部董事和独立董事制度。董事长和公司经理要分开任职,保证董事会对经理的任免权和经理对其副职的提名权。确保30%以上的董事会成员不在经理层交叉任职。
(四)加大监督力度。国有及国有控股公司监事会中的国有股东代表半数以上应由不在企业内部任职的人员担任,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依照《
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继续完善向国有重点企业派驻稽查特派员的工作。建立、健全离任审计和责任追究制度。
(五)鼓励外资、民营及其他资本参与国有企业的资产重组,加快实施投资主体多元化。要妥善安置好原企业职工,依法调整劳动关系。要切实维护国有资本的权益,保护好债权人的利益。国有资产出资人明确的由出资人签订重组协议,出资人不明确的,由财政(国资)、劳动、土地等职能部门分别签订重组协议。按照国家经贸委《
关于国有企业利用外商投资进行资产重组的暂行规定》(国经贸外经[998]576号)的精神,指导国有企业利用外商投资进行资产重组。
(六)鼓励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努力盘活土地资产。严格执行《
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8号令)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土地管理局关于对国有企业盘活土地资产实行特殊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新政发[1999]32号)的规定。
四、建立技术创新机制,不断增强企业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