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消企业行政级别。积极探索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加快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市场建设,加大公开选拔经营者的力度,逐步形成经营者的择优录用和竞争上岗的新机制。
(二)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十五”期间,自治区国有大中型企业办中小学、医院等移交属地政府和社区统筹管理。支持自治区重点企业、实施债转股企业和重点脱困企业率先做好分离工作。暂不具备移交条件的,要与主体分离,转变为经营实体。企业自办的福利型机构要与主体分离,独立经营,也可以整体出让,退出国有经济。
(三)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实现离退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的社会化发放和管理。建立、健全失业保障制度。继续办好现有下岗职工再就业中心,管理协议已经到期的,按照《关于自治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协议期满出再就业服务中心有关问题的意见》(新党办[2001]13号)的规定,终止管理协议,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企业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并享受失业保险。落实自治区党委新党发[2000]10号文件关于切实做好就业工作的各项优惠政策。
(四)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组建自治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并授权经营,行使出资人的权利,管理和监督国有资产营运,决定所持有产权的受益分配,使用等。
(五)对于国有资产规模较大、公司制改革规范、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经营状况好的大型国有独资企业或企业集体母体,可以直接授权经营国有资产,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利,与其所属企业建立以产权为纽带的母子公司体制,并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六)政府授权主体须与被授权企业签订授权经营协议,建立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制度。被授权企业应当有健全的资产管理、股权代表管理、全面预算管理、审计和监督管理制度,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依法行使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权利,并承担国有净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七)国家和各类出资人按投入企业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权益,并以投入企业的资本额为限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国有持股单位要依法行使国有股东的职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不能越过股东会直接干预公司的具体经营活动、支配法人财产、任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对公司股东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聘任决议履行批准手续。
三、规范公司制改革,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