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明确职责,加强协调,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对发现的传销和变相传销的苗头、线索或举报,要及时立案查处,对影响面广、规模大、危害严惩的大要案件要组织专门力量,采取“端窝点、抓头目、封帐号、吊执照、退钱款”等强有力措施,迅速查办;对以“招聘”、“加盟”等欺骗手段诱骗、胁迫他人从事传销、变相传销活动,且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地公安机关要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坚决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同时,要注意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群体性事件,做好处置突发事件的准备工作。对抗拒行政执法或煽动、组织传销人员滋事,扰乱社会秩序者,要依法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对工商行政管理等相关部门移交的违法犯罪案件和线索要及时受理并认真查处。
要加强对流动人口及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注意了解掌握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人员的情况。对发现利用出租房屋聚众搞“家庭式”变相传销活动的,要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清理和取缔工作。
各有关商业银行要积极支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机关的查处工作。对涉嫌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非法经营活动的单位和组织者,各开户银行应按照国办发[2000]55号文件精神,封存帐户,暂停办理结算业务。
各级民政等有关部门以及乡镇、街道等基层组织要各司其职,做好配合打击传销违法活动的相关工作。
各新闻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公开向社会揭露传销和变相传销的欺骗性和严重危害性,教育广大人民群众自觉抵制违法传销活动。对查处的典型案件予以曝光,震慑不法分子。
通过各地区各部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和协调配合,建立各地、州、市、县(市)之间的联打预防机制,使违法传销活动在全区范围内能得到有效的遏制。
(三)严格依法行政,维护安定团结的局面。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对执法部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参与、支持、包庇、纵容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活动的,依法依纪追究其责任。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正确把握政策,严格依法办事,在坚决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同时,要注意做好一般参与群众的教育、疏导、宣传和善后工作,防止矛盾激化,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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