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跨地区特别是跨省区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猖獗的非法组织和个人;《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国发[1998]10号)发布后,已被禁止传销活动,但又重操旧业的企业和个人;
(二)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组织网络从事无店铺经营活动,参加者之间上线从下线的营销业绩中提取报酬的;
(三)参加者通过交纳入门费或以认购商品(含服务、下同)等变相交纳入门费的方式,取得加入、介绍或发展他人加入的资格,并以此获取回报的;
(四)先参加者从发展的下线成员所交纳费用中获取收益,且收益数额由其加入的先后顺序决定的;
(五)组织者的收益主要来自参加者交纳的入门费或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的费用的;
(六)组织者利用后参加者所交付的部分费用支付先参加者的报酬维持运作的;
(七)其他通过发展人员、组织网络或以高额回报为诱饵招揽人员从事变相传销活动的;
(八)这次专项整治的重点地区是乌鲁木齐、巴州、阿克苏、昌吉、克拉玛依、喀什等地。其他地区也是同时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并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重点抓紧抓好,抓好实效。
三、时间安排和具体部署
这次开展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专项行动从2001年11月底开始至2002年2月底结束。根据我区实际,这次专项行动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2001年12月)宣传排查阶段。对本辖区的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进行摸排调查,制定具体方案,组织联合行动,摸清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经营活动的窝点、人员分布情况。
第二阶段(2002年元月)为专项整治阶段。各地要组织力量集中时间,突出重点,对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经营活动实施严厉打击。对已经立案调查的,要集中力量严厉查处,并向社会曝光。对已经查清有问题的要尽快从严从重惩处。对以宣传传销和变相传销为内容的非法集会、非法培训,要坚决予以取缔。对跨地区特别是跨省区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猖獗的非法组织和个人予以严厉打击。
第三阶段(2002年2月)为验收总结阶段。各地要认真总结此次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专项行动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积极探索从制度上、管理上杜绝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的发生。
四、专项整治的具体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建立机构,精心组织。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是当前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传销和变相传销的严重危害性,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建立打击传销活动联席会议制度。各地要相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密切协作,切实把专项整治工作抓出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