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严厉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新政办[2001]17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将《严厉打击传销整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严禁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1998年4月国务院发出了《关于
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国发[1998]10号)以来,全区各级人民政府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严禁打击传销违法活动,使传销违法活动在我区得到有力打击和制止。但最近以来,一度被禁止的传销活动又在全区一些地方有所抬头,严重地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引发了一些社会问题。为进一步加大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力度,严厉打击传销违法活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严禁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1]80号)和国务院11月1日召开的打击传销、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强化税收征管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现就我区开展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专项整治行动有关事宜安排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重点
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为主线,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认识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的重要意义。坚持“全疆统一领导,各级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方针,采取切实可行和强有力的措施,深入开展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违法活动,摧毁传销网络,严惩传销头目,揭露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本质及其危害性,遏制传销和变相传销发展蔓延的势头,切实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自治区的社会稳定和国民经济发展的良好秩序。
二、专项整治打击的重点
各级人民政府在组织实施开展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的专项整治活动中,要注意结合我区的实际,突出重点,有针对性地制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目前,传销活动在我区一些地区又以各种名目出现,并呈现出如下特点:
一是假借“代理”、“专卖”、“消费联盟”、“网络倍增”、“加盟连锁”、“动力营销”、“滚动促销”等名义进行变相传销;二是从原来的“传商品”演变成“传人头”,不断变换手法更具欺骗性,使一些不明真相的人上当受骗;三是利用互联网股票期权等新形式进行传销,更具隐蔽性;四是少数转变销售方式的转型企业销售行为不规范并引起一些企业仿效;五是参与传销人员复杂,一些不法分子黑恶势力成员利用传销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因此,这次专项整治行动打击的重点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