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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健全组织,完善机制
  各地、州、市、县(市)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及办公室,要根据人员调整变动的实际,尽快做好成员的补充调整,健全办公机构,明确专人负责,完善办公制度,熟悉工作职责;各军分区和自治区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指派联络员,负责与自治区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联系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要按《通知》精神和实际情况,尽快建立有关军事设施保护工作的军地协商机制。
  三、做好“两区”补划、调整及作战工程安全保护范围的划定工作
  各地、州、市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要对辖区内已划定的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进行一次清查,对因精减整编、部署调整以及新建或过去漏划的军事设施,要进行调整和补划,并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军事设施保护区域划定实施细则》的规定报批。有关作战工程管理单位的主管机关,要根据《实施办法》,结合实际,确定作战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划定方案,报新疆军区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在当地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的统一协调下,于2002年底前完成划定工作。
  四、结合实际,做好各项清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通知》精神,组织当地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驻地军事机关,对军事禁区安全控制范围内和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附近的涉外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威胁我军事秘密安全的项目,要依法进行处理;各地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要督促协调有关单位,对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及安全控制范围标志牌的设立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对已损坏和新划区的单位,要按照自治区统一的样式、质地、规格进行设置,届时军区将视情抽查;各地、州、市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及同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做好本地区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细则的制定准备工作,待时机成熟,制定颁布。
  五、召开军事设施保护工作会议,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各地、州、市、县(市)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及同级人民政府,要在2002年内组织召开一次有军队和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参加的军事设施保护工作会议。学习《实施办法》和《通知》精神,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明确分工,理顺关系,总结本地区军事设施保护工作的经验,制定贯彻执行《实施办法》和《通知》精神的措施,努力使本地区军事设施保护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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