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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学习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的通知
 (新政办[2001]15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地、州、市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南疆军区,兵团军事部,各直属师、旅、军分区,69010部队,乌鲁木齐工作处:
  2001年1月12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并同时印发《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施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1]3号,3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1]18号,以下简称《通知》)。根据《通知》精神,为贯彻落实《实施办法》,现结合自治区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搞好宣传教育
  《实施办法》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的补充和细化,对于进一步加强国防建设,做好新形势下的军事设施保护工作,促进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的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州、市、县(市)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要积极主动地在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开辟专栏或专题节目,广泛宣传贯彻《实施办法》的重要意义,介绍法制精神,大力宣扬保护军事设施工作中的先进人物和事迹,有针对性地对一些破坏军事设施的典型案例进行公开报道;各级、各地要结合法制教育,结合学习《国防教育法》,抓好《实施办法》和《通知》的专题学习,深刻领会精神,明确和熟悉有关职责,增强广大官兵和公民以及社会组织保护军事设施的自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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