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政府采购咨询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穗财采[2002]24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根据
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广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咨询专家,是指具有相关专业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
第三条 广州市财政局是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负责政府采购咨询专家的聘请和管理,分类录入符合规定条件的专家资料,以备政府采购项目咨询、评审、验收时选任。
第二章 政府采购咨询专家的聘请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专业人员,可以向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自荐,也可以由所在单位或有关专家推荐担任政府采购咨询专家:
(一)遵纪守法、办事公正、廉洁自律;
(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三)熟悉并能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的有关法律、法规,具有与政府采购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
(四)身体健康,能适应工作需要。
第五条 自荐或推荐担任政府采购咨询专家,应当填写《广州市政府采购咨询专家资格推荐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原件验证后退还):
(一)学历证书、资格证书、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个人业绩材料、学术论文的复印件;
(三)科研成果、发明创造的证书或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第六条 经审核具备相应资格的专家,由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聘请并发给《广州市政府采购咨询专家资格证书》。
第七条 政府采购咨询专家聘任资格期限为两年,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以续聘。
第三章 政府采购咨询专家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广州市政府采购咨询专家资格证书》可作为持证人参加市政府采购咨询活动的信誉凭证。政府采购咨询专家可获得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及集中采购机构提供的有关信息资料,并可接受采购机构的委托,提供咨询服务、担任评标委员和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