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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的决定(2002)[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发布日期:2008年8月1日 实施日期:2008年10月1日)废止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90号)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的决定》已于2002年3月19日经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3月19日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的决定

  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十五条第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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