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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三十五条 收到上级机关下发或交办的公文,由文秘部门提出拟办意见,送负责人批示后办理。
  第三十六条 承办部门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当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紧急公文应当按时限要求办理,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予以说明。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或者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应当及时退回交办的文秘部门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七条 送负责人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文秘部门要负责催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

第七章 公文归档

  第三十八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自治区实施〈档案法〉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行政机关在工作中形成、办理完毕并具有查考和保存价值的公文、材料、领导批示等,应及时整理(立卷)、归档。
  第三十九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等整理(立卷),要保证归档公文的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本机关的主要工作情况,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四十条 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整理(立卷)、归档,其他机关保存复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公文副本。
  第四十一条 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其他机关职务,在履行所兼职务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机关整理(立卷)、归档。
  第四十二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确定保管期限,按时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第四十三条 草拟、修改和签批公文,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或彩色笔,纸张和字迹材料必须符合存档要求。汉文文稿左侧装订线外,不得签批和修改。

第八章 公文管理

  第四十四条 公文由文秘部门或专职人员统一收发、审核、用印、归档和销毁。
  第四十五条 文秘部门应当认真贯彻《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建立健全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有关制度。加强对公文的审核把关,严格执行办文规则和程序;对不符合规定的公文,文秘部门可以不予办理,退回呈报单位,并定期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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