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发文机关标识应当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政府机关与同级其他机关联合行文,按党委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军队机关、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的顺序排列。发文机关标识可以并用自治民族文字和汉字套印。
(四)发文字号应当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政府机关与其他机关联合行文,文号使用可以协商确定,但只用一个文号。
(五)上行文应当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其中,“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六)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合。少数民族文字从其习惯。
(七)主送机关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八)公文如有附件,应当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转发性公文不应将被转发部分按附件处理。
(九)公文除”会议纪要“和以电报形式发出的以外,应当加盖印章。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机关都应当加盖印章。
(十)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会议纪要使用会议结束的日期,加圆括弧置于标题之下。
(十一)公文如有附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应当加括号标注。
(十二)公文应当标注主题词。上行文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标注主题词。主题词的标引,其顺序是先标类别词,再标类属词,最后标反映文件形式的词。
(十三)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抄送机关较多的,应依上级机关、平级机关、下级机关次序排列;同一层次的按党、政、军、群顺序排列。
(十四)汉文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文字从右至左横写、横排,其他少数民族文字按习惯书写、排列。
第十一条 公文中各组成部分的标识规则,参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 ×297mm),汉文左侧装订;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文右侧装订,其他少数民族文字公文按习惯装订。张贴的公文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三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凡能面对面协商解决的问题以及可口头、电话请示、报告的事项,应当不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