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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新政发[2001]6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1994年11月2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制定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十二月四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使之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区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原则上也适用于区内各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 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 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处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 我区各级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严格执行保密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 我区各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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