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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署)应当明确一名主要领导同志负责此项工作,成立本级人民政府(行署)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成员由政府法制、行政监察、体改、机构编制和有关综合部门负责人组成,并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若干人员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行署)工作部门也应当明确一名主要领导同志负责此项工作,指定机构、指派专人承担具体清理任务。
  四、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部门自查
  (一)摸清底数
  由各级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部门(包括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下同),对其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按照全面清理的原则,编制并向本级人民政府(行署)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填报《行政审批事项登记表》。《登记处表》内容应当包括:
  1.审批事项名称(如:申办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审批);
  2.审批依据(列明所适用的主要依据的发布机关、依据名称和文号以及具体条、款、项、目);
  3.审批期限(适用依据未规定审批期限的,实施部门应当确定合理期限);
  4.实施机构(本部门具体办理审批事项的内设机构);
  5.是否收费(收费的,应当列明收费依据、批准收费的机关和批准文号以及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6.是否需要与其他部门共同审批或者需要其他部门鉴署意见(需要的,应当注明为何机关);
  7.是否为终局性审批(行政相对人是否还需要经过其他环节审批)。
  (二)分类清理
  由各级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部门,将其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按下列规定予以分类清理:
  1.第一类:行政审批事项的适用依据为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和文件。对这一类行政审批事项,其适用依据经符合性审查确认后,总体上予以保留;
  2.第二类:行政审批事项的适用依据为地方性法制和单行条例、政府行政规章和国务院部、委行政规章。对这一类行政审批事项,经符合性审查,确认其以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或者文件为依据,且与上位法规定不相抵触,又能适应WTO和西部大开发环境的,一般也予以保留;反之,应当按照本《实施方案》有关合理性原则的规定,予以变通、缓行或者修订、废止;
  3.第三类:行政审批事项的适用依据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署)及其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委制发的文件。这一类行政审批事项,应当作为清理的重点。对经查既无明确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行政规章或者国务院部、委行政规章为依据,纯属自行设定且与当前经济政策不相适应,滞后、阻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以及不适应WTO和西部大开发环境的,一律予以取消。
  (三)研究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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