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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1)对于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和文件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可以变通为合并、调整或者下放由下一级行政机关实施;
  (2)对于国务院部、委行政规章和文件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除可以变通为合并、调整或者下放由下一级行政机关实施外,还可以缓行;
  (3)对于地方性法规和单行条例、政府行政规章和文件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可以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予以修订、废止。
  (三)效能原则
  行政审批必须坚持“职能划分合理、程序简化、环节减少、效率提高、服务增强”的效能原则。
  1.针对行政相对人的同一行为,由两个以上部门实施的,或者由一个部门实施的两个以上环节的行政审批(如:既有前置审批,又有后置审批,或者还有中间环节审核),应当调整部门职能,由一个部门、一个环节实施;
  2.由一个部门负责实施的多个行政审批事项,该部门应当实行“一个窗口,一条龙服务”;
  3.依法必须经两个以上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由主要负责部门牵头,会同其他部门共同研究决定后办理,有条件的,也应当实行“一个窗口,一条龙服务”;
  4.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对审批时限有规定的,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决定;没有时限规定的,实施部门应当确定合理时限,在时限内作出决定。
  (四)责任原则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权,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实施行政审批的部门,应当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内部责任制。对于违反规定的审批条件、程序实施行政审批的,或者徇私舞弊,超越、滥用职权实施行政审批的,或者对获得审批后的行政相对人不依法履行监督责任、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实施行政审批的部门应当对责任人予以查处,追究其相应的责任;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监督原则
  实施行政审批的部门,应当在办事场所公示行政审批的依据、条件、程序、内容、对象、期限、结果、承办人以及投诉渠道、期限或者其他行政救济方式,接受社会监督。未予公示的,不得实施行政审批。
  三、切实加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政治高度,增强对此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由主要领导负责,充分发挥整体工作合力,实行严格的责任制,确保此项工作规范、严密、有序地顺利实施。
  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文件另行),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全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各项工作,研究提出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机关在前期工作基础上进一步清理行政审批事项的具体措施、意见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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