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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管理者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岗位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的考核,包括资本保值增值率、成本费用利润率、总资产周转率、流动资产周转率、资产负债率、已获利息倍数、流动比率和销售(营业)增长率;
  (二)德才表现情况的考核,包括思想政治和道德品质表现情况,合理制定并完成经营管理目标,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做好人力资源管理,调动职工积极性情况,知识背景、工作努力程度、职工信任度、遵纪守法和遵守公司章程情况,贯彻执行董事会决议情况,支持配合监事会工作等情况。
  第十四条 对未设董事会企业的总经理履行岗位职责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岗位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的考核,包括总资产报酬率、净资产收益率、资本保值增值率、成本费用利润率、总资产周转率、流动资产周转率、资产负债率、已获利息倍数、流动比率、销售(营业)增长率、三年利润平均增长率和三年资本平均增长率;
  (二)德才表现情况的考核,包括思想政治和道德品质表现情况,战略决策、投资决策及企业基本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运行情况,领导能力、经营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情况,知识背景、工作努力程度、职工信任度、遵纪守法情况。
  第十五条 企业的安全生产和科技开发工作情况,作为对经营管理者综合考核的重要因素。
  第十六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市干部管理部门依据对企业经营管理情况、个人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安全生产和科技开发情况的评价结果,对经营管理者进行综合考核,确定经营管理者的考核结果等次,并将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七条 考核结果作为对经营管理者进行任免、奖惩和确定收入等的主要依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市直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对所属企业经营管理者的考核,以及区县对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管理者的考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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