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及
国有控股企业经营管理者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政发〔2001〕3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现将《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管理者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管理者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管理队伍建设,全面准确评价经营管理者的德才表现和经营业绩,为经营管理者的任免、奖惩和确定收入等提供依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市直管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管理者是指企业的董事长和总经理。
第三条 对经营管理者的考核遵循的原则:
(一)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和真实全面的原则;
(二)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三)企业经营管理考核与个人履行岗位职责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四)当期效益与长远发展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对经营管理者的考核以企业经营管理情况评价为重要依据。
第二章 企业经营管理情况的评价
第五条 对企业经营管理情况的评价包括经营业绩情况的评价和思想政治建设情况的评价。
第六条 经营业绩情况的评价主要内容为:
(一)财务效益状况,主要包括总资产报酬率、净资产收益率、资本保值增值率和成本费用利润率;
(二)资产运营状况,主要包括总资产周转率和流动资产周转率;
(三)偿债能力状况,主要包括资产负债率、已获利息倍数和流动比率;
(四)发展能力状况,主要包括销售(营业)增长率、三年利润平均增长率和三年资本平均增长率。
金融企业经营业绩情况的评价主要指财务效益状况、资产安全状况、资产流动状况和发展能力状况。具体评价办法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