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局属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广州市地方税费金综合申报表、个人所得税月份申报表,做好交叉稽核工作。市局每年将选定若干个高收入行业和若干类重点纳税人作为个人所得税专项稽(检)查的重点。
第六章 征管资料管理
第十四条 各征收管理分局、两区两市地税局可在市局所确定的高收入行业中,自行选定不少于100户扣缴个人所得税较多的单位作为重点扣缴单位,加强税源监控。
第十五条 纳入高收入行业档案管理的征管资料主要包括:
(一)广州市地方税费金综合申报表、完税凭证等;
(二)自行申报情况和扣缴申报情况的交叉稽核结果,以及两种申报情况不符时的处理决定;
(三)税务稽查文书;
(四)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如工资分配方案等)。
第十六条 纳入自行申报的重点纳税人档案管理的征管资料主要包括:
(一)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完税凭证、代扣代缴税款凭证;
(二)委托税务代理协议;
(三)税务稽查文书;
(四)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如临时提供个人劳务的合同、协议等)。
第十七条 各征收管理分局、两区两市地税局选定的重点扣缴单位需要调整的,可由各单位结合实际情况每年调整一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向主管地方税务登记机关报送《广州市重点纳税人到(离)职申报表》等有关税务资料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依照
《征管法》第
六十二条规定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对重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按规定期限足额申报纳税或者解缴税款的,按
《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