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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加强对个人所得税重点纳税人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二)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等机构;
  (三)足球俱乐部、高尔夫球俱乐部;
  (四)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
  (五)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企业驻华代表机构;
  (六)设计院、科研所、高等院校、区级以上医疗机构;
  (七)四星级及以上酒店(宾馆);
  (八)上年度经营收入额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娱乐业企业;
  (九)电台、电视台、报社、杂志社等传媒机构;
  (十)上市公司;
  (十一)经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 注册资料管理

  第四条 重点纳税人或其所在单位应按下列规定申报办理税源注册手续:
  (一)对本办法生效时已在职或已达到条件的重点纳税人,其所在单位(包括境内派单位和个人投资兴办的业户,下同)应在本办法生效之日的次月申报纳税或解缴个人所得税时,向主管地方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重点纳税人税源注册,如实反映重点纳税人在本单位任职、履约、从事劳务或境外任职等情况,并将办理注册情况通知其本人。
  (二)对本办法第二条第(一)至(十)项所列新到职的重点纳税人,其所在单位应在重点纳税人新到职之日的次月申报纳税或解缴个人所得税时,向主管地方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重点纳税人税源注册。
  (三)对本办法第二条第(十一)、(十二)项所列重点纳税人,其所在单位应在收入规模达到规定条件的次年1月申报纳税或解缴个人所得税时,向主管地方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重点纳税人税源注册。
  (四)重点纳税人所在单位申报办理税源注册,应当填写《广州市重点纳税人到(离)职申报表》,并提供该重点纳税人的有效身份证、护照、回乡证或往来大陆通行证原件及复印件,主管地方税务登记机关核对后退回原件。
  (五)重点纳税人发生离职、解雇、调回境内工作以及其他离职情形(以下统称离职),其所在单位应在重点纳税人离职之日的次月申报纳税或解缴个人所得税时,向主管地方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重点纳税人税源注册,填报《广州市重点纳税人到(离)职申报表》。
  (六)对本办法第二条第(十三)项所列重点纳税人税源注册的管理,参照本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已按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强化我市地方税务登记集中管理职能的通知》(穗地税发[2001]56号)规定办理临时税源注册的重点纳税人,其所在单位也应按本办法规定申报办理税源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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