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加强对个人所得税重点纳税人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穗地税发[2001]29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市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
《征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粤地税发[2001]200号,以下简称200号文)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下列个人纳入我市个人所得税重点纳税人的管理范围:
(一)在我市任职、受雇的外籍人员、华侨和港、澳、台同胞;
(二)以境外公司名义派我市提供劳务的外籍人员、华侨和港、澳、台同胞;
(三)以独立个人身份提供专业性劳务的外籍人员、华侨和港、澳、台同胞;
(四)教练员和运动员、演员、时装模特、电视节目主持人;
(五)雇员律师、注册会计(税务)师、股票操盘手、从事文艺、体育和经济活动的经纪人;
(六)区级以上医疗机构或社会办医疗机构副主任医师和副教授以上的专家、高等院校副教授以上的专家;
(七)外派人员;
(八)我市高收入行业中的企业法人代表(或单位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
(九)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十)建筑工程承包人;
(十一)上年度经营(销售)收入额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者(股东);
(十二)上年度经营(销售)收入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个体工商业户主及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出资律师;
(十三)经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重点纳税人。
第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第(八)项所称的“我市高收入行业”是指:
(一)电信(移动通信)、烟草、金融、保险、证券、电力(供电)、石油、石化、航空、铁路、房地产、建筑安装、广告、演出、城市供水、供气等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