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住宅楼;
(二)未设立专用烟道的商用和综合楼宇;
(三)商住综合楼宇中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
(四)住宅区、文教区、疗养区或其他特殊区域(区域规划配套的服务设施除外)。
在商住综合楼宇中禁止设立的士高舞厅。
业主和物业管理者不得将前二款规定的物业出租、出借、承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兴办产生油烟、恶臭、噪声、振动、热污染的服务项目。
第六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设立的服务项目,产生油烟、恶臭、噪声、振动、热污染等不符合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治理;期满后仍未能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依法清理、查处。
第七条 在住宅区、文教区、疗养区或其他特殊区域的相邻区域限制设立产生油烟、恶臭、噪声、振动、热污染的服务项目。
在前款规定的区域确需设立产生油烟、恶臭、噪声、振动、热污染的服务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将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和污染防治方案征求项目所在地有关单位和居民的意见;对合理的意见,建设单位应予采纳。
第八条 设立产生油烟污染服务项目的商用楼、综合楼宇,必须配备专用烟道。
前款规定楼宇的新建、改建、扩建,在投入使用前应报环境保护部门验收。
第九条 提倡服务企业使用管道燃气、液化气、电能等清洁能源。
在管道燃气服务范围之内的服务项目,不得以煤炭、油类等为燃料;在管道燃气服务范围之外的,不得以煤炭为燃料。
本办法实施前已建成的服务项目,以煤炭为燃料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六个月内改用管道燃气、液化气、电能等清洁能源。
确因消防安全问题需使用油类为能源的,应经公安消防部门核准。
第十条 服务企业对产生的污水应进行隔油处理。
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和二类海域环境功能区的服务项目,污水未纳入市政排水管网的,必须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污水经处理后达标排放。
第十一条 服务企业对产生的废油及其他含油废物、废水经隔油处理产生的含油废物(以下简称潲水油),应妥善收集,并交由取得市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相应环境保护产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单位集中处理,不得排入下水道或随意倾倒。
无证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收集、处理废油及其他含油废物、潲水油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