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学校保护暂行规定》等7项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修改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109号)
《深圳经济特区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三届四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3月1日起实施。
市长:于幼军
二00二年二月十一日
深圳经济特区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服务行业的环境管理,防治环境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深圳经济特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宾馆、中西餐厅、酒吧、歌舞厅、游乐场、音像放映厅、卫生及美容服务场所、健身房、洗衣店、加油站、洗车场以及机动车修配加工场等服务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服务企业)。
对企事业单位公共食堂的环境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境保护部门)对服务行业的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辖区的服务行业的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工商、公安、文化、卫生、城管、经济贸易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服务行业的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服务项目场地的选址、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新建、改建、扩建和迁建(以下简称建设)服务项目必须遵守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法律、法规。
市级市政公园不得出租场地进行经营性活动。
第五条 在下列区域和场所禁止设立产生油烟、恶臭、噪声、振动、热污染的服务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