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
和〈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
违法建筑若干规定〉实施方案》的通知
(2002年2月26日 深府〔2002〕38号)
《〈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和〈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
若干规定》和《深圳经济特区处理
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实施方案
为贯彻执行《
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和《
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两个
《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成立市、区处理违法私房和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领导小组,加强对历史遗留违法私房和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处理工作的领导。
为了妥善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和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切实保证两个
《规定》及其实施细则顺利执行,市政府决定成立处理违法私房和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卓钦锐
副组长:蒋尊玉
陈玉堂 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
邹国华 市建设局
孙文荣 市公安消防局
成 员:梁小群 市建设局
王 芃 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
黄争鸣 市环保局
陈 波 市水务局
秦永安 市城管办
黄德明 市公安消防局
戴飞欧 罗湖区政府
徐铁南 福田区政府
黄建友 南山区政府
张伟宜 盐田区政府
曾汉良 宝安区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