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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和<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实施方案》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
 和〈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
 违法建筑若干规定〉实施方案》的通知
 (2002年2月26日 深府〔2002〕38号)


  《〈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和〈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
          若干规定》和《深圳经济特区处理
       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实施方案

  为贯彻执行《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和《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两个《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成立市、区处理违法私房和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领导小组,加强对历史遗留违法私房和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处理工作的领导。
  为了妥善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和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切实保证两个《规定》及其实施细则顺利执行,市政府决定成立处理违法私房和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卓钦锐
  副组长:蒋尊玉
      陈玉堂 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
      邹国华 市建设局
      孙文荣 市公安消防局
  成 员:梁小群 市建设局
      王 芃 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
      黄争鸣 市环保局
      陈 波 市水务局
      秦永安 市城管办
      黄德明 市公安消防局
      戴飞欧 罗湖区政府
      徐铁南 福田区政府
      黄建友 南山区政府
      张伟宜 盐田区政府
      曾汉良 宝安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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