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关于邀请省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制度。 常委会每次召开例会时,有关办事机构应当根据会议议题邀请若干名省人大代表列席,并于会前将会议议程草案发给列席会议的代表。会议期间,列席的代表可以在分组审议时就会议议题发表意见;会议结束前,常委会领导要安排时间与代表座谈,听取他们对省人大常委会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4.关于省人大代表集中视察制度。 代表视察,要尊重代表的意愿,充分发挥代表的主体作用。视察可以采取就地与异地、集中与分散、专题与随机调研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视察时,要轻车简从,深入群众,减轻基层负担,克服形式主义;听、看、问结合,了解真实情况。注意将视察同代表大会的审议和提出议案、建议结合起来。视察结束后,代表尽可能自己动手撰写视察报告。
5.关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督办制度。 认真贯彻《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规定》。对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及其部门办理代表建议工作,可以采取听取承办单位汇报、组织代表视察等方式对承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一些涉及面广、办理难度大和代表多次来信来访提出而又未解决问题的建议,由常委会领导按分工负责督办。
6.关于常委会受理人民群众的申诉和意见制度。 坚持常委会领导接访群众制度,每月一次,每次安排一位常委会领导、部分专职委员和政府、两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对来信来访提出的意见和要求,有关部门要认真办理,常委会各委办室和信访部门要及时掌握和反馈办理情况;对其中一些重要的和疑难的问题,常委会领导要督促解决。健全与政府、两院的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有关重大信访问题。常委会或者主任会议每年要听取一至两次信访情况的报告。
7.关于调查研究制度。 要建立健全调查研究制度,制定和落实调研计划。要围绕常委会工作和常委会会议议题开展调查研究。调查研究要改进方法,提高质量,努力了解真实情况,掌握第一手材料。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机关厅以上的领导干部要自己动手,撰写有情况、有分析、有见解的调研报告。坚持实行开门立法,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加强对法规草案的调研、论证工作。凡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法规草案和决定、决议草案都要公之于众,广泛征求人民群众的意见。设立人大网站,征求公民的立法建议和对地方性法规及法规草案的修改意见。围绕新形势下地方人大如何依法行使职权等问题,开展人大理论研究和应用研究。注意发挥省人大制度研究会的作用,注重调研成果的转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