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7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7月30日)废止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密切联系群众应当坚持和完善的几项制度
(2002年1月20日福建省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密切联系群众是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核心问题,也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要求。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的各项工作,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坚持走群众路线,努力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省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省人大常委会机关和工作人员要坚持勤政为民,真抓实干,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质量。为了深入贯彻《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和省第七次党代会精神,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总结以往的做法和经验,省人大常委会认为,在代表联系工作、群众信访工作和调查研究工作等方面应当坚持和完善以下几项制度。
1.关于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省人大代表制度。 每位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从原选举单位确定若干名省人大代表,作为自己的联系对象,可以采取书信、电话、座谈、走访或者结合调研与视察工作、接待来访等多种形式,与代表保持经常联系,向代表通报省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情况和有关会议精神,听取代表的建议和意见,反映代表在执行职务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代表提出的重要意见,应当督促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向代表反馈。
2.关于省人大代表与原选举单位联系制度。 省人大代表要经常同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围绕群众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呼声和要求,汇报自己履行职责的情况,自觉接受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在省直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省人大代表每年回原选举单位一至两次,开展代表“回家”活动。活动形式以“小型分散、个别走访”为主,可以三五个人自由组合进行,也可以以代表小组为单位自定计划进行,还可以代表个人结合工作单独进行。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要建立代表“回家”活动情况的通报制度,及时交流、总结这方面的做法和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