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深圳市防制牲畜口蹄疫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2年2月21日 深府〔2002〕35号)
《深圳市防制牲畜口蹄疫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防制牲畜口蹄疫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和控制牲畜口蹄疫,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14号)等有关法律、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范围内牲畜口蹄疫的预防、疫情报告、扑灭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深圳市牲畜防疫指挥部(以下简称市牲防指挥部)负责全市牲畜口蹄疫防制指挥工作,具体职责为:
(一)组织制定防制牲畜口蹄疫应急预案和有关应急措施;
(二)组织实施牲畜口蹄疫的扑灭工作;
(三)协调处理防制牲畜口蹄疫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市牲防指挥部由分管农林渔业工作的副市长任指挥长,市发展计划、财政、农林渔业、城管、卫生、经贸、外经贸、公安、交通、工商等部门和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铁路等单位为指挥部成员。
市牲防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牲防办)设在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各区、镇人民政府应当成立本行政区域牲畜防疫指挥机构和办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牲畜口蹄疫防制指挥工作。
第四条 市农林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牲畜口蹄疫预防规划和预防措施,组织起草有关管理法规和规章制度,完善动物防疫体系,组织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并依法处理牲畜口蹄疫防制工作中的有关事项。
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依法实施牲畜口蹄疫防疫和检疫监督工作。
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依法负责出入境牲畜检疫检验工作。
市城管部门负责病死畜的销毁处理工作。
市发展计划、财政、公安、卫生、工商、经贸、外经贸等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协助开展牲畜口蹄疫防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