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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档案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圳市档案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1年9月14日 深档字〔2001〕108号)


  为落实依法治国方针,严格依法行政,适应我国加入WTO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意见》(深府〔1999〕147号)统一部署和要求,我局对1999年12月31日前由我局制定并负责执行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根据清理审查结果,决定废止《关于继续贯彻文书档案和科技档案合格验收标准的通知》(深档字〔1986〕6号)等7件规范性文件,被废止的文件不再继续执行。现将被废止的文件公布如下:
  1.关于继续贯彻文书档案和科技档案合格验收标准的通知(深档字〔1986〕6号)
  2.印发《深圳市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文书档案归档范围和要求》的通知(深档字〔1986〕11号)
  3.关于城建工程实行交付竣工档案资料保证金的通知(深档字〔1986〕13号)
  4.关于企业档案工作检查纳入我市工业企业管理基础水平检查的通知(深档字〔1986〕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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