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保税区管理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1年9月24日 深保〔2001〕14号)
为落实依法治国方针,严格依法行政,适应我国加入WTO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意见》(深府〔1999〕147号)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我局对1999年12月31日前由我局制定并负责执行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根据清理审查结果,决定废止《关于印发〈深圳市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商贸展示中心物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保税〔1995〕21号)等4件规范性文件,被废止的文件不再继续执行。现将被废止的文件公布如下:
1.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商贸展示中心物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保税〔1995〕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