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1年9月21日 深地税发〔2001〕740号)
为落实依法治国方针,严格依法行政,适应我国加入WTO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意见》(深府〔1999〕147号)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我局对1999年12月31日前由我局制定并负责执行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根据清理审查结果,决定废止《关于审批企业自印发票有关问题和启用各种发票申请表、证明书的通知》(深地税发〔1995〕3号)等12件规范性文件,被废止的文件不再继续执行。现将被废止的文件公布如下:
1.关于外汇纳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深税发〔1994〕23号)
2.关于审批企业自印发票有关问题和启用各种发票申请表、证明书的通知(深地税发〔1995〕3号)
3.关于启用深圳市机动车辆洗车收费定额发票的通知(深地税发〔1995〕113号)
4.
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深地税发〔1995〕302号
5.关于重申明确所属分局现行征管范围和入库级次的通知(深地税发〔1995〕312号)
6.关于收取税务登记证工本费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1995〕385号)
7.关于印发《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目录》的通知(深地税发〔1995〕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