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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1年9月26日 深工商〔2001〕231号)


  为落实依法治国方针,严格依法行政,适应我国加入WTO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意见》(深府〔1999〕147号)统一部署和要求,我局对1999年12月31日前由我局制定并负责执行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根据清理审查结果,决定废止《关于加强家用电器、电视机、收录机等商品经销管理和售后服务工作的通知》(深工商〔1986〕143号)等46件规范性文件,被废止的文件不再继续执行。现将被废止的文件公布如下:
  1.关于加强家用电器、电视机、收录机等商品经销管理和售后服务工作的通知(深工商〔1986〕143号)
  2.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三个文件的通知(深工商〔1986〕144号)
  3.关于市场店档安排的规定(深工商市〔1988〕10号)
  4.关于禁止在农贸市场出售毛蚶的通知(深工商〔1989〕06号)
  5.关于加强我市挂历年画市场管理的通知(1989年11月21日)
  6.关于查处投机倒把违法违章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深工商经监〔1990〕3号)
  7.关于进一步落实“商品信誉卡”制度的通知(深工商市〔1990〕4号)
  8.关于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展销门市部的暂行规定(深工商〔1991〕3号)
  9.关于坚决制止生产、经销伪劣鞋类的通知(深查办〔1991〕03号)
  10.关于对上市蔬菜卫生管理防止引起食物中毒的紧急通知(深工商市〔1991〕9号)
  11.关于颁发《深圳市电梯销售安装维修保养企业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工商企〔1991〕12号)
  12.关于查禁未经批准私自印刷和发售奖券的通知(深工商市〔1991〕27号)
  13.关于整顿个体工商户需要明确的若干问题(深工商〔1991〕62号)
  14.关于禁止私宰猪上市的通知(深工商市〔1992〕24号)
  15.关于转发广东省工商局、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保险公司《关于检查集贸市场防火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深工商市〔1992〕42号)
  16.关于发展个体经济的若干问题的通知(深工商〔1992〕57号)
  17.关于严禁倒卖新股认购抽签表、兑换券的紧急通知(深工商〔1992〕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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