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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1年9月17日 深交〔2001〕19号)


  为落实依法治国方针,严格依法行政,适应我国加入WTO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意见》(深府〔1999〕147号)统一部署和要求,我局对1999年12月31日前由我局制定并负责执行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根据清理审查结果,决定废止《关于加强市内短途专线客运管理的通知》(深运〔1991〕124号)等8件规范性文件,被废止的文件不再继续执行。现将被废止的文件公布如下:
  1.关于加强市内短途专线客运管理的通知(深运〔1991〕124号)
  2.关于开展城市公共交通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成绩的通知(深运〔1992〕112号)
  3.关于加强公交线路编号调整与规划的通知(深运〔1992〕142号)
  4.关于加强市内客运线路管理的通知(深运〔1992〕159号)
  5.关于城镇专线大巴车身外部喷字问题的通知(深运〔1996〕1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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