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布预售商品房广告时,应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编号、有效期和发证机关。
四、对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以“内部认购”、“内部认订”、“内部登记”等方法刊登广告的,建设、房管和工商部门要加强检查监督,及时查处。
五、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对项目情况进行的说明,不得有悖社会良好风尚。
六、房地产广告中涉及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其基本单位应当是有完整的生产、生活空间。商品住宅按套销售,不得出现分割拆零销售的广告。
七、房地产广告对价格有表示的,应当清楚表示为实际的销售价格,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预售商品房按套(单元)出售的,价格以套内面积计算;整栋出售的,以该栋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房价。销售已建成的商品房以及二三级市场的各类房屋交易,广告中要注明交易总价。
八、预售商品房广告中以参照物表示项目位置的,应以从该项目到达参照物的现有交通干道的实际距离表示,不得以所需时间、车程等来表示距离。项目坐落位置、示意图,应当真实、准确,比例恰当。售楼资料上明示的房屋装修标准、材料、设备、竣工交付使用时间等应当真实、准确、清楚。
九、预售商品房广告中不得出现融资或变相融资的内容,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不得出现返本销售或变相返本销售的内容。不得出现售后包租或变相售后包租的内容。
十、预售商品房广告中涉及物业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在广告中出现减免或赠送若干年物业管理费的内容。
十一、预售商品房广告中出现各种评奖、排名、国家或省示范工程等称号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明示评奖机关、奖励种类、有效年份。对列入实施计划但未经验收获得奖励称号的,不得使用该称号。
十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发布预售商品房广告时,应当向广告发布者提供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有关证明文件。中介机构发布所代理的预售商品房项目广告还应当提供开发企业出具给代理人的委托书。
十三、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广告发布者在受理商品房预售广告发布时,要查验开发企业的资质证书、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对不符合有关规定,、证明文件不齐全、内容失实的广告,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